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賃物上附著新的東西,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附著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在實施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對合法附著的財產權利歸屬作了簡單規定:“非財產所有人使用他人財產增設附著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設,返還財產時對該附著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可以拆除,也可以責令拆除;如果不能拆除,也可以折價給產權人。給產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當事人對財產歸屬有約定的,附屬物的歸屬按照其約定確定;但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根據附合物的具體情況確定歸屬。在實踐中,通常有三種方法可以解決這壹問題:壹是恢復原狀,物歸原主;二是維持現狀,使原有事物的所有者形成關系;三是維持現狀,讓依附形成的東西歸壹個人。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雙方存在嚴重分歧,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