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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組織考試作弊未遂罪?

法律分析:組織考試作弊未遂罪的認定:

(壹)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根本標誌。

(2)犯罪沒有得逞。這是犯罪未遂的又壹重要要件,是區別於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在已經開始實施犯罪後,其行為已經停止。

(3)犯罪失敗是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三條?如果已經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則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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