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訂立過程中發現的,應當承擔訂立過錯責任。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確立了訂立合同的過錯責任制度,規定:“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惡意協商訂立合同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可見,締約過失責任本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的體現。
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妳對不合格行為的隱瞞與協議不符。
總結壹下:如果發現資質不在訂立過程中,就是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發生在合同生效後,就是違約責任。如果出了問題,那就完了
如果鉆井造成人員傷亡,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壹些刑事罪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