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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的哪些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時,不履行法定義務,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情節嚴重,狗層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處罰;構成貪汙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汙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三十壹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三)阻礙申請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的;(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九)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騙取保險金的;(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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