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向承兌行說明,要求承兌行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不能再通過持票人銀行收取票據款項,只能向承兌銀行(即票據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並必須對逾期期限作出說明,提交付款銀行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壹)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到期日後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付款人通過委托收款行或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
法律客觀性:
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條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定期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