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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執行期限嗎?

有期限的,法院執行的期限為: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判決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刑事案件中沒收財產的刑罰,應當立即執行。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期間。申請執行期因達成正在進行的和解協議而中斷,該期限從和解協議中約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天開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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