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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有訴訟時效嗎?

法律主觀性:

公安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沒有時間限制,只到其歸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刑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和追訴期限的中斷,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刑事案件壹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律的其他規定還包括:(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調查的自訴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三)軍隊保衛部門查處的軍隊內部刑事案件;(四)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件;(五)罪犯在監獄內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根據六機關的《規定》,涉稅案件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此外,對於第二類自訴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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