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如下:
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修改章程的決議;
2.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修改後的章程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3.因修改章程導致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