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介紹:
是指根據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在空間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動後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未脫離土地的土地制品,以及其他因自然或人力附著於土地上,不能脫離的物。
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的意義在於:
1,不同類型的物權,用益物權僅限於以不動產為客體,而動產質押和留置權的客體僅限於動產;
2.法律行為不同於物權變動的法律要件。動產物權變動壹般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
3.宣傳方式不壹樣。不動產物權以登記方式公示,動產物權以占有方式公示,通常不需要登記。
房地產權屬證書與房地產登記簿的關系:
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將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當事人持有房地產權屬證書,可以證明自己是房地產權屬證書登記的物權的權利人。
不動產權屬證書雖然具有這樣的證明功能,但其證明力來源於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因此,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是:是不動產登記簿完成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以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
簡而言之,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所有權之母,不動產權屬證書是證明不動產登記簿內容的憑證。因此,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通過法定程序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產權歸屬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