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頭辭退無效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衍生問題:
沒有業績被公司辭退如何補償?
因為員工不稱職,用人單位可以先對員工進行崗位調整或者進行培訓。勞動者經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