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在民法典實施後繼續履行。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合同履行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損害後果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
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繼續履行。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合同履行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損害後果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