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每隔幾年簽壹次,法律上沒有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每年與勞動者簽訂壹次勞動合同。但在簽訂第三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壹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是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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