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判,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 * *簡單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