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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

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可以約定其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2、簡易程序由法官獨任。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基層人民法院陪審員的主要作用其實就是湊數。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六個月。普通程序可以轉換成簡單程序,簡單程序不能轉換成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判,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 * *簡單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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