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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要求

法律解析: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都要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悉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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