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除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以外,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
第七百六十壹條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或已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融資、管理或催收應收賬款、支付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本交易合同、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以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商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反對保理商,但保理商明知應收賬款是虛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