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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判斷。

法律分析: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由於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設計為公司行為的執行人,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作為民事行為時,外國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是公司的越權行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應對公司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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