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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會計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破產案件管理人財務收支的基本規定。(1)管理人接管企業資產後,應及時對企業資產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有必要為管理人開戶。不需要管理人開戶的,可以書面向原審法院說明;(2)管理人開戶的,管理人接管企業後的壹切財務收支都必須通過賬戶進行。破產案件涉及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涉及多家關聯公司的,應當通過比對或者競價方式設立管理人賬戶;(3)管理者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內部管理,控制費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四)管理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日常基本費用,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則,詳細列明,接受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帳冊、文件和其他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終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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