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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法律分析:民事賠償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侵權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不同於民事義務,民事義務規定了義務人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不具有懲罰性。民事賠償是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具有懲罰性。民事義務產生於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民事賠償責任只能產生於違反義務的違法行為。在國家法定賠償制度中,民事賠償的主體、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都不同於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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