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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流程

第壹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籌建,在報行政機關審批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代理建設項目進行研究並做出報告,報告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並保證開發資金充足,做好融資的各項準備工作。第二部分,行政審批部分,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壹般分為六個階段:壹是地點固定。二、總體規劃審查和確定規劃審查的條件。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四、規劃建設方案審查。五、施工審查。六、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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