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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1,警告;2.記住;3.記錄大錯誤;4.降級;5.辭退;6.開除。行政處罰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級別、等級、工資等重要事項,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行政處罰權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制定行政處罰法,明確行政處罰的主體、應當堅持的法律原則、處罰的理由、權限和程序以及被處罰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有利於強化法治觀念和程序意識,提高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期限為:

(壹)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過、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級或撤職24個月。

行政處罰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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