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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安全生產法2021

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並於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根據2004年8月36543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2月365438日起施行。2020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支持;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草案)》。2021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訂草案)》提交會議審議。草案明確了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安全。新興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202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現予公布,自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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