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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的實施程序

壹、建設工程監理的實施程序是什麽?

1,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程序如下:

(1)發包人與監理人簽訂委托監理合同,雙方必須就監理事項達成壹致;

(2)發包人與監理人簽訂監理合同後,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3)建設工程結算後,監理人已履行監理義務的,發包人應當向監理人支付報酬;監理人未履行監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6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按照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環境監理細則的實施流程是怎樣的?

環境監理規則的實施過程如下:

1,組織共萎。環境監理部主要以會議的形式完成協調管理,可分為三種形式:第壹次工地會議、工地例會和現場協調會。

2、環境監理實施流程細則。監理人員應根據監理計劃和監理細則規範開展監理工作。工程達到竣工條件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按照監理計劃和監理細則的要求進行竣工預驗收,並簽署意見。監理工作結束後,項目監理機構應向建設單位提交監理檔案並對監理工作進行總結,通過實施環境監理細則,確保環境監理達到環境保護規劃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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