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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保護孕婦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孕婦保護的規定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女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1,工作場所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2.在制藥工業中從事抗癌藥和己烯雌酚的生產;

3.工作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輻射防護條例》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工進行土方工程和石方工程;

5、體力勞動強度分類

6、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標準;

7.鉆孔、鍛造、拖拉機駕駛等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

8.工作需要經常彎腰、攀爬、蹲下作業,如焊接作業;

9.高空作業分類標準中規定的高空作業。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問題解答,解釋夜班等概念。“夜班工作”是指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工作或工作。員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應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

綜上,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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