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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前仲裁規定

法律分析: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並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這三個條件缺壹不可。因此,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要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系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壹種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否則法律規定其申請仲裁的權利消滅的壹種時效制度。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仲裁前的訴訟案件應適用國家仲裁法的哪個法定期間?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規定的法定行使權利期限。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在於仲裁時效。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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