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借條通常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1)購買商品或產品時,因無力支付或支付他人全部款項,不得不寫借條。(2)向他人或單位借款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額歸還,部分拖欠。這時候就需要寫壹張借條了。(3)借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後再補憑證,也可稱為借條。由於欠條原因的多樣性、非特定性和復雜性,很容易引起對方的異議,使雙方糾纏不清。借條壹般由具體的借款事實形成,反映雙方特定的法律關系,進而反映雙方基於借款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有真實的借款事實,最初寫的是借條。現在如果要改寫成借條,就要重新寫壹份規範嚴謹的借條。不要直接把原來的借條改成欠條,防止以後發生糾紛或誤會。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667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