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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最高額抵押與壹般抵押的區別在於,壹般抵押擔保壹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壹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四百二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對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設立前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法律客觀性:

最高額抵押的確定不是說妳可以隨意提出要求,而是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最高額抵押確定的理由)。關於最高額抵押的確定原因,從國外立法案例和最高額抵押的特點來看,最高額抵押可以基於當事人約定的原因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因來確定。司法解釋第八十壹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後或者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的債權。”《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二)對債權的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後兩年,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4)抵押財產被查封或扣押;(5)債務人或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六)依法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本條所列應理解為最高額抵押所確定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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