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交、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壹)當事人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的;(二)當事人追償養老、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生活確有困難的;(三)當事人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醫療費用、物質賠償,本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四)當事人是孤寡老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的;(五)當事人是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六)當事人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撫,生活困難的;(七)當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且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八)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九)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十)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十壹)當事人是福利院、孤兒院、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壹)請求給付社會保險金或者經濟補償的;(二)海事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四)其他確需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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