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或延期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臨時保管。
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城建檔案館移交。
對工程重要部位的改建、擴建和維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如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設檔案。結構和布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重新編制工程建設檔案,並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列入城建檔案範圍的檔案,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城建檔案館參加。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和利用1 ~ 5年後,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館。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和補繪結束後3個月內接收進館。
違反城建檔案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故拖延或未按規定備案報送;
(二)塗改、偽造文件的;
(3)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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