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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中聽證的適用範圍和程序

《行政處罰法》聽證的適用範圍如下:

1,大量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數額較大的;

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聽證程序的程序是怎樣的?

1、聽證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聽證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發布聽證通知書的公安機關法制辦公室提出書面聽證要求;

2.聽證申請人以掛號郵件方式要求聽證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3.聽證申請人直接送達聽證申請書的,以公安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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