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壹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壹條本意見所稱類似案件,是指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與未決案件相似的案件。,並經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生效。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相似案件檢索:
(壹)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
(二)缺乏明確的裁決規則或者沒有形成統壹的裁決規則;
(三)庭長或者審判長根據司法監督管理機關的要求,查找類似案件;
(四)其他需要搜查的情況。
第四條案件檢索的範圍壹般包括:
(壹)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和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例;
(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案例和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