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不得銷售或者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第七十條學校應當合理利用互聯網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許可,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教室,帶入學校的應統壹管理。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沈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 * *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幫助其回歸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七十二條信息處理者通過互聯網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處理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或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或者刪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