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治安案件查處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在現有的“查辦治安案件”教材或著述中,壹般采用刑事訴訟證據的要求,即“客觀、相關、合法”。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壹切案件的量刑,應當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真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查處治安案件還應確立“不輕信口供,只有嫌疑人不能認定治安案件”的原則。因此,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只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為賣淫嫖娼。
認定賣淫嫖娼,除了嫌疑人的口供,警方還要調查其他證據,比如被抓個正著時警方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書證;或者可以證明賣淫的視聽資料;或介紹或容納人們的證詞;或者其他證人、物證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可以認定為賣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