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8周歲的公民可以申請改名。具體流程是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供相應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等。18周歲以下的公民,需本人或父母或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姓名。改名後,原來的名字會作為“以前的名字”留作日後參考。
18歲改名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公民有權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2.《戶口登記條例》明確,戶口登記機關負責姓名變更登記;
3.《公安部關於戶口登記若幹規定的通知》中提出,公民因本人意願改變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姓名變更後,應當及時申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綜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申請改名。具體流程是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提供相應證明。18周歲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需要本人或父母或收養人提出申請。改名後,原姓名將作為“曾用名”備查,但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接受勞動教養的人不得改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