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是什麽?
(1)交易權限。指不同部門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相關組織受理行政處罰案件。
權限範圍。可分為專屬管轄和* * *有管轄權。
(2)級別管轄。是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有關組織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
(3)屬地管轄權。指同級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之間分工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該機關或組織只能受理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
3.行政處罰程序
(1)備案。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有權決定立案的,應當先填寫立案表,再報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受理行政處罰案件,確定承辦人。
(2)驗證。指對房地產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包括傳喚、提審、取證三個步驟。
(3)復習。它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舉報案件,即承辦人向評議參與人舉報案件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審查,即審查人員對違法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核實;評議、審議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情節、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分析和認定;確定處罰意見;按審批權限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