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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者沒有被調查,警察能解決刑事案件嗎?

如果不對受害者進行調查,警方是否能了結刑事案件取決於具體情況:

1.公訴案件由國家公權力機關偵查和起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案件多為公訴案件。還有壹類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當事人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目前常見的自訴案件有重婚、遺棄、侮辱、誹謗、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等。自訴案件屬於告知後才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說除非受害人拿著證據到法院立案,否則公安機關不會主動介入。對於此類案件,即使當事人向法院立案,原被告能夠和解的,也可以和解,法院不會繼續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2.尚未定罪的案件。公安機關雖有此類案件立案,但調查後均未定罪。公安機關壹旦立案偵查,將嚴格依法進行偵查,案件不以被害人意誌為轉移。這是因為刑事案件侵犯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法益,更是社會公眾的法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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