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村專業合作社可以允許成員向合作社出資,並約定分紅,但出資只能用於合作社事務,不得用於與本專業合作社無關的業務。如果挪作他用,承諾支付利息,應該涉嫌集資。
3、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叫農民存錢入股,而且利率比銀行高,對是否是出資或者非法集資有疑問,可以向當地負責管理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單位(壹般是農業局或者縣級供銷社)投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4.相關依據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1)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為其成員服務,提供購買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加工、運輸、儲存農產品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和信息等服務。
(二)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成員主要是農民;
(二)以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目的,為成員服務;
(三)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金額)比例返還。
(三)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依照本法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支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