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對方自願,但已滿14周歲不滿14周歲,仍負刑事責任;
14周歲以上,本人自願,但關系人是對未成年女子負有監護、收養、照料、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的,負刑事責任;
如果對方年滿14周歲且自願,且關系人不是對監護、收養、護理、教育、醫療等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對於未成年女子,他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2021、1年3月起施行)二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傷害幼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十壹條)(2021,1年3月起施行)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員,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