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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壹個比較意義上的概念,法律制度主要是根據法律的外在特征和歷史傳統來區分的。這種說法有什麽問題?

作為壹個比較意義上的概念,法律制度主要是根據法律的外在特征和歷史傳統來區分的。說法制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是正確的。法律制度:是具有相同法律傳統的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是超越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

要正確把握法律制度的含義,必須區分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法律制度、法律文件體系、法律的歷史類型等概念。

1.法律體系是指壹個國家內部現有的各種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壹的整體。換句話說,它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壹般不包括。

2.法律體系是指由各種法律分支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律制度有某種聯系,但又不同於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是壹個學科體系,是壹個理論分類。法律制度是壹種傳統制度,也是壹種現實的分類。兩者都具有壹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壹定的開放性和及時可變性。

3.法律文件體系可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律體系相比,是橫向分類和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律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法律在歷史上的階級性及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律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法律的分類方法之壹。與法律制度相比,前者註重時效性,後者註重地域性;前者重在實質特征,後者重在形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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