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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臨時工的法律法規

臨時工是指臨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是指在單位服務期限不超過壹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就業。

法律分析

與正式工人相對的臨時招聘的工人。臨時工是指臨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是指在單位服務期限不超過壹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就業。也有可能延長期限,但前提是雙方達成諒解。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雖然這些派遣人員可能會在用人單位待上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他們在用人單位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都和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遇到糾紛或者新人想工作,隨時會被裁掉,根本沒有法律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說是“長期固定臨時工”。在同壹家公司壹天只能工作4小時,壹周最多只能工作24小時。工資只能和公司約定,但不能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是指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平均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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