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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用卡詐騙罪,下列哪個選項是錯誤的?() (2017)

答案:a,c,d

本課題考察的是信用卡詐騙罪。A項,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不僅“使用”而且“騙取”了前壹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牽連犯,應當按照信用卡詐騙罪處罰。因此,a項是錯誤的。

B項,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如何認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的批復》中明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所以B項是正確的。

C項,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要成立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行為人在行為時必須有不還的想法(即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項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信用卡詐騙罪不能成立。因此,C項是錯誤的。

《刑法》第196條第三款D項做出了特別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既然是特別規定,就不能壹概而論。如果發現並使用了信用卡,仍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詐騙罪而非侵占罪。因此,d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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