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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弊端分析

勞務派遣的弊端:壹是由於同工不同酬,勞動者容易受到剝削;二是派遣員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三是派遣員工職業生涯沒有發展;四、用工單位的某些福利是派遣員工享受不到的;第五,派遣員工沒有組織歸屬感,不利於員工隊伍的穩定;六、壹些用人單位利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漏洞,大量使用實習生,既吸收了大量廉價勞動力(壓低了實習生的報酬,而且低得可憐),又達到了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目的;七、壹些勞務派遣機構為追求高額利潤,不擇手段,利用員工不熟悉的情況,訂立對被派遣員工不利的所謂住宿協議,收取押金。派遣員工的基本生活和住宿條件得不到保障;八、勞務派遣的管理機構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沒有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不利於勞動力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 *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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