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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別平等有幾種內涵。

對男女平等原則的解釋至少包括四個邏輯層面:人格平等、機會平等、權利平等和結果平等。從理論上講,男女平等是壹個具有多維結構的復合概念,男女平等在實踐中的實現是壹個歷史過程。

1,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指平等展示和實現人的價值,平等享有人的尊嚴和自由。人格平等是壹切平等的基礎,消除壹切性別歧視是性別平等的第壹步。人格平等要求女性和男性作為相同的民事主體,基於人格獨立、自由和尊嚴的壹般人格利益,享有相同的基本權利。

(1)人格獨立

人格獨立的本質是要求男女在人格上平等。法律面前,男女都享有平等的主體資格和獨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幹涉和控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國家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2)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指人格不受約束、不受控制的狀態。比如,女人的身體被丈夫束縛,特定的身體自由受到限制。但是,作為享有人身自由權的主體,她仍然沒有喪失自由人的地位,她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人格尋求司法保護,救濟自己的特定自由。

(3)個人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女性作為“人”應該擁有的最低限度的社會地位,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婚姻關系中的丈夫要尊重妻子,不僅要采納合理的意見,還要主動分擔家務,這就足夠了。

2.機會均等

平等機會意味著男女擁有和使用自然和社會資源的平等機會。機會直接影響利益分配的結果。機會均等,結果很可能也是均等的;機會的缺乏和不平等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平等。要實現從法律意義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實上的真正平等,就必須為女性創造平等競爭和公平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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