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
詳情如下:
1.通過降低稅率、放寬稅前扣除標準,減輕企業稅負,增加企業稅後盈余,有利於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進程,提升企業競爭力;
2.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屬於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負擔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稅的抵免。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