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不得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6.遺囑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1)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委托他人代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委托他人代寫,並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3)印刷遺囑須由兩名或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四)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5)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六)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