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經濟犯罪偵查合作的內容

經濟犯罪偵查合作的內容

法律分析:在經濟犯罪中,偵查協作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調查和采訪。又稱調查詢問,是壹種基本的偵查措施,是指運用公開的或秘密的方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和事進行調查;2.審訊。又稱訊問,在經濟犯罪偵查中,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3.現場調查。經濟犯罪發生後,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收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真相;4.檢查底部。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根據偵查需要,在壹定範圍內對具備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壹進行偵查;5.控制贓物的銷售。在偵查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出售贓物的情況進行協同偵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六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準確有效執法。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的舉報、投訴、舉報和主動投案線索,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受理並登記,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有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 上一篇:貸款塗改後有法律效力嗎?
  • 下一篇:聘用協議不能被公司蓋章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