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關案例
據綿陽中院介紹,劉與段是資深“釣友”,兩人經常相約在各地野釣。2022年6月5438+10月,他們在綿陽市鹽亭縣資江河段使用活餌(泥鰍)捕撈,捕撈到紅魚、鰱魚、鱖魚41.69斤。
警方接到當地群眾舉報後,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查封、稱重、拍照取證。劉、段對其在禁漁區使用活泥鰍進行捕撈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2023年6月,鹽亭縣檢察院指控其非法捕撈水產品,向鹽亭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鹽亭縣法院認為,劉、段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國家禁止的捕撈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劉、段的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造成了國家漁業資源的損失,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生態修復的民事賠償責任。鑒於二人認罪態度較好,主動承擔民事責任,並真誠悔罪,向社會道歉,法院判處劉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段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二人共同賠償漁業資源損失人民幣11918.16元,用於購買魚苗修復資江漁業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