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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隔離條件

法律分析:集中隔離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市、地、縣要立即征用位置相對獨立、對周邊環境影響小、水、電、清潔排汙保障條件好的賓館、酒店、招待所等資源,迅速改造為集中隔離點。集中隔離點分為“收治”和“待出院”兩類。前者接收發熱疑似患者和確診陽性患者,後者接收檢測呈陰性的待出院患者。這兩種類型的集中式隔離點不能混合使用。第二,要成立專門的轉移小組,負責轉移工作。轉運車輛應通風良好。轉院時,應區分入院和即將出院的患者、核酸檢測呈陽性的患者和呈陰性的患者。車輛不得混用。三是按照集中隔離治療規範要求,完善各項配套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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