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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進出口業務範圍

法律分析:我單位原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應當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八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貨物,禁止進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口的,依照其規定。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九條禁止進口的貨物不得進口。

第三十三條有對外貿易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貨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規定。禁止出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屬於禁止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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