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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會議紀要沒有法律效力: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範化、格式化的文件,用於記錄和傳達行政機關的有關會議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的性質,不具有強制性。它們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是,會議記錄對如何處理行政事項有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樣式的文件,是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頒布法規、指導、安排和協商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準備、處理和管理等壹系列相互關聯、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簡便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指定專人處理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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