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審判監督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綜上所述,在中國,兩審終審的制度。如果當事人有民事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仍然不服二審終審判決,也可以在認為確有錯誤時申請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